德州虚开发票罪刑事构成要素概述

仙居刑事律师 2025-06-20
德州虚开发票罪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章“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”中的行为,具体来说是违反税收法律、规章行为的特殊类型。根据相关规定,虚开发票罪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:主体、客体、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。1.主体方面:实施虚开发票行为的可以是自然人,也可以是单位。在单位实施虚开发票时,应当是以单位名义进行,并由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罪责,甚至可能牵连到其他相关责任人。主体不需要具备特殊资格或身份,即任何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。2.客体方面:虚开发票罪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以及国家专享的财政收入,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。3.主观方面:本罪为故意犯罪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从事的是非法持有、制造、出售或者使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,并且具有非法牟利或者逃避税收的主观故意。在单位实施该罪时,可能存在直接责任人员与主观故意相互关联的情况。4.客观方面:本罪的客观表现主要包括两种情况:(一)非法持有虚开发票、合并发票或者专用发票;(二)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。这些行为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或金额标准,即造成较大损失,否则只能认定为违法行为,而不构成犯罪。综上所述,德州虚开发票罪的刑事构成要素包含了明确的主体、客体及主观和客观要求,这些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详细考察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章第205条:违反税收法律、规章,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非法所得,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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